在寫這一篇「日記」之前,因為今年三月份發生了網友因為發表品酒的日記,而被台北市政府財政局發函警告,說她涉嫌替酒品廣告、卻未加註警語,應修改文章,否則將處以十萬元的罰款。詳情可參考這兩篇:「荒謬的台北市財政局新聞稿」、「部落格品酒 違反菸酒管理法?」。

看到這一則新聞,我的感想是「扯到爆」,我不知道這個單位是不是工作量太少,還是公務員維持一貫的官腔說法。總之,擾民的事情一堆,該做個社會建設卻沒幾個讓大家讚賞的。雖然我覺得這件事很扯,不過我們這種升斗小民,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與其被罰款再來自力救濟打行政訴訟官司,不如一開始就避免被抓耙子找到把柄。

所以寫在前面,在這邊特別加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未滿 18歲,嚴禁喝酒」。以上警語,特別配合政府機關的政策,另外我誠心的建議,與其有時間騷擾人民,不如把精力用來做有用的建設。我每年乖乖的繳稅,這點小小的要求應該不為過吧!

我一直想,能不能推廣一個活動,就是專門檢舉「政府機關」、「菸酒公賣局」、「各大新聞媒體」,通通源引新聞稿裡的這一段:「若登載內容有酒之品名、圖片、價格、連絡電話、付款方式、交貨方式等,就涉及網站販售情事,這是菸酒管理法不容許的。」反正檢舉人不成功也沒事,成功了還有獎金可以拿。我覺得市政府的這單位工作量真的太少,應該幫他們增加一點業績才對。

另外以下資訊提供大家參考(由自由時報記者謝鳳秋整理、製表)。

菸酒管理法易觸犯違法事項:

一、第31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二、第57條:酒之販賣違反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37條: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1.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2.鼓勵或提倡飲酒。

3.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4.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四、第55條:違反第37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延伸閱讀:
獎金縮水 檢舉達人告財部

上週末剛好有事北上,也因此有機會參與「2006 Hemidemi 酒鬼團聚」的活動,活動是在信義路四段113號的Cafe Ole進行,在參加之前我先到101的Page One找攝影書,後來在樓下的Jason超市買了海泥根新的瓶裝啤酒,這次是1.5L的。在去年還有3L的瓶裝產品,可惜這次都沒看到,除此之外也有4.75L的桶裝產品。

2006 Hemidemi 酒鬼團聚

聚會的地點在Cafe Ole的地下室,這裡有許多攝影與設計類的書籍,我覺得光是翻閱攝影集,大概就可以讓我消磨一整天的時間了。Cafe Ole的三明治相當有名,點了一份享用,果真是名不虛傳啊!(照片裡的是青醬蘆筍雞肉雜糧堡)

2006 Hemidemi 酒鬼團聚

除此之外,凱洛推薦了一道特製凱洛娘娘青醬鬆餅(Menu上沒有),看起來也是相當美味可口,不過我沒吃到就是。在聚會之前,我才剛嗑完韓式火鍋哩!為了怕這一個半月的瘦身成果破功,現在食量都得很小心的控制。因為某次才吃了一頓大餐,就馬上長了一公斤的肉回來,實在恐怖。

2006 Hemidemi 酒鬼團聚

店裡的雪藏啤酒跟經典啤酒,真的是超級讚(我是警語: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才啜飲了一小口,馬上就愛上了這個味道。除此之外,還有特殊的荔枝啤酒,這口味很受女性朋友的青睞。這一天聚會的人,大多都是耳聞其名,但從未會面的朋友。有趣的是,每次我跟大家介紹說我是Duncan,結果根本沒有人知道Duncan是誰。等到說我是「當先生」,其他人才會說,是那個「當先生的實驗室」的當先生啊!其實我的名字是Duncan(當肯)啦!哈~

2006 Hemidemi 酒鬼團聚

來到咖啡館,卻一杯咖啡都沒喝,這倒是頭一遭,下一回一定要到這邊再來試試店裡的咖啡,期待下一次的聚會。





2006-12-20  -  duncan Email  -  2222  -  影像日記 - 回應(4)

回應管理, Pingbacks:

回應來自: 亞希子 [訪問者]
基本上我根本就放棄"政府"囉
並非放棄國家,只是期待未來有更好的經營人才出現

看到你的發表,我的感受是::說的太好!
不過對於所謂公務人員,為了所謂責任別期望過深嘿! 哈哈!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06-12-21 @ 14:03
回應來自: duncan [成員] Email · http://duncan.tw
只能說認真作事的人很努力,但只要有些白目或是米蟲,做了些蠢事之後,就會影響到所有人的形象。應該就是所謂的一粒屎壞了一鍋粥吧!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06-12-22 @ 22:45
回應來自: shilo [訪問者] Email · http://reportmater.yolasite.com/
我以前有被檢舉過~~
大部分都是專業檢舉人去舉報
公務員好像沒有這麼勤勞XD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11-10-17 @ 18:37
回應來自: duncan [成員] Email · http://duncan.tw
在那個年頭,檢舉達人應該是新興行業,哈哈。現在已經成顯學了。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11-10-24 @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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