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工作環境裡,經常遇上網路攻擊的事件,不管是透過電腦連線來攻擊,亦或是透過網路留言來抹黑我們的行銷計畫,這些行為一直都不曾間斷過。

而我自己也遇上過幾起很不愉快的事,儘管我一直都認為我個人並沒有很鮮明的立場或激動的言論,但還是不可避免的會捲進是非的漩渦裡。

工作上遇到實體攻擊的事件,大多來自於國外的IP,因此解決的方式就是直接阻斷這些IP區段的連線,雖然不可避免的會殃及無辜,讓某些人無法連接上我們的伺服器,不過這是不得不進行的方案。

至於抹黑攻擊的言論,大都發生在大陸的市場。我們做的是智慧財的軟體咨詢與會員服務,但大多數的人都還沒有使用者付費的觀念,也因此我們舉辦的很多活動,經常遭受大陸網友們的攻擊。如果改成不用錢的,那就不會有這種聲音出現了,哈~

對於這個我們後來採用的方式,是完全不去管這些攻擊的言論,畢竟實際上努力在經營的是我們,若真的服務夠好,就一定有市場,反之,說的再多,也不過淪為口水之爭而已。與其互相吐口水,不如把時間拿來做正經事。

而我個人遇上的,就很煩了。基本上在我個人網站上出沒的人,至少有一半認識現實生活裡的我,因此出現人身攻擊的言論時,就會帶給我很大的困擾。

我個人不太願意去刪留言,除非表明是廣告的留言,否則就算是來挑釁跟踢館的,我也都會予以保留。一方面可以留給大家公評,另一方面也可以用來作為蒐證的資料。

很多人都以為網路是個隱密的空間,高興做什麼就做什麼,其實根本不是這樣。除非我們自認為自己很行,可以使用繞接的方式來做違法的事,否則最好別輕舉妄動。

所有網路的通訊,都會留下資料。從ISP端開始,一直到連接上的伺服器端,基本上都有資料留存。透過無線網路上網,有些AP雖然是提供Free的服務,但會留下實體網卡的資料,所以選前很有名的瑋哥事件,基本上若可以查AP的Log資料,還是有機會抓到是哪一台電腦連接到伺服器上的。不過通常AP的Log記錄都不會留存太多資料就是了,主要跟記錄檔的空間受限有關。

由於我自己的網站都是自己架設跟管理,所有的記錄資料,不用跟別人申請就馬上可以調出來,所以之前被一位網友留言攻擊時,我就準備將蒐證到的資料提供給偵九隊,後來網友來道歉,這件事就告一段落了。

這篇文章是提醒大家,在網路上發言,一樣是要負責的。因為我們不是立委也不是總統,並沒有言論免責權或刑事豁免權,因此不是在網路上我們就可以來演布袋戲,扮演藏鏡人。

那如果我們遭受毀謗的攻擊時,應該如何來處理呢?首先就是看自己到底不爽到什麼層度?如果真的是不爽到了極點,那最先要做的就是「蒐證」啦!

若是弄到最後真的要上法庭,需要的就是蒐證到的資料。我想沒有人願意沒事找事做,但被誹謗有時牽扯到的影響層面很廣,所以不得不採取自保的措施。

通常如果是在論壇或公共空間跟別人起爭執,請不要惡言相向,另外應該告知網路管理員保留相關的登入資料。

一方面可以先透過網路報案方式,先進行線上報案的動作,然後再到最近的警局填完報案資料,這樣才算完成報案的動作。

[註]
『檢舉信箱注意事項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本局網路線上檢舉信箱系統,僅提供您向本局檢舉犯罪;但您的檢舉,並未完成報案程序。您如要報案,請準備相關資料親自至就近警察機關或本局報案,製作筆錄,領取報案三聯單,完成報案程序,所需資料如下:
一、 刮刮樂、電子商務詐欺案件:請攜帶身分證件、廣告宣傳資料、匯款紀錄及其他關資料。
二、 網路遊戲犯罪案件:請攜帶身分證件、被害時之遊戲歷程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本信箱僅提供犯罪檢舉,依法並未完成報案程序。』

請記住先透過線上報案,因為通常到警局時,警察大部分是不太理你的,但有報案就有記錄,所以當地的警局人員就有義務幫你完成手續。如果不想被吃案,用這個方式比較保險。

報案之後不一定會上法庭,這等於是個自我保護的動作,但蒐證還是應該持續來進行,到最後忍無可忍時,只好大家法院見啦!!

下面一篇文章提供給大家參考,希望大家不會遇到這些惱人的事件。

補充資料:
網路誹謗的法律小常識
文 / 姜智逸律師

網際網路真是越來越好玩了,網路是一個匿名的虛擬空間,任何人都可以在網路上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就莘莘學子而言,多半流連於線上遊戲、BBS站、討論區、家族留言版、MSN、ICQ以及網路聊天室等,在這些提供網友互動的園地裡,經常可以看到網友們留言互打「筆戰」,也會看到某些網友們出現較為激烈的言論,甚至於涉及人身攻擊、辱罵或誹謗他人;或是傳播子虛烏有的事情,造成他人的名譽受損,您也許會認為:「反正我只是坐在電腦桌前,沒有人知道我是誰,當個『小白』或『廖北鴨』又不會怎樣!」,但是您可知道,這樣的行為很有可能會觸法呢!

刑法對於誹謗行為是有處罰規定,在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因此,您可別認為誹謗他人是理所當然的喔!

還有一種情形也是很常見的,網友們經常會上傳一些關於他人隱私的照片或影片,甚至於會提供連結讓網友們下載,最有名的例子像是「樹德家商援交」、「中原大學頂樓偷拍」、「東海大學偷拍」等,除了觸犯以上的誹謗罪之外,還涉及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就目前刑事偵查而言,從上網來源追查使用者,是相當常見的手法,警方對於那些想隱藏在電腦後面偷偷作壞事的人,都能夠一一破解,逮捕歸案。在資訊社會的今天,人們利用網路拓展自己的視野,一不小心也會被網路的誘惑所淹沒,網友們,當您在網路上進行誹謗行為時,請三思而後行!

延伸閱讀:
醋海生波 女大生冒名網路攻擊同學被判拘役59天

網路頒發「金妓獎」辱女 男子判罰59000

竹科工程師冒名網路誹謗長官 判刑1年6月

網誌罵情敵「騷貨」 女大生判拘役

2小時分飾74角 罵爆「情敵」網誌

網路匿名發言毀謗的下場。第二集-藏鏡人追追追。

網路加重毀謗、公然污辱刑法告訴案件之後續第三集!第一個被告到案!





2005-12-07  -  duncan Email  -  15080  -  資訊工程 - 回應(30)

回應管理, Pingbacks:

回應來自: 亞希子 [訪問者]
當先生:

非常贊同對於惡意的行為,應當有所懲誡!
否則這些人總以為大放噘詞,根本無所謂,
也從未深刻了解到,這樣的行為究竟造成的
傷害有多嚴重!畢竟若將類似的行為加諸在
這些人身上的時候,自己可以承受的住嗎?
所以,我個人比較持"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
之身"

另外,祝福你心想事成,之前我曾經留言過,由於你的網站,對於他人我不清楚!但是,對於我
而言,卻早已是生活的一部份!

每天看著你的文章,就彷彿是自家的鄰居一般!
相對地,我們的生活也是有苦.有樂.有歡笑.
有無奈甚至是沮喪等等!

然而,因為網站拉近了大家的距離,所以,心情
的傳遞也跟著迅速!希望你知道,無論何時何地
,當你心情低落的時候,千萬不要忘記,友人隨
時隨地在任何地方支持你喔!只是你看不到.
聽不到!哈哈,虛幻一點啦,精神與你同在!

祝你紐西蘭之旅,輕鬆成行,拍照順利!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05-12-07 @ 15:19
回應來自: duncan [成員] Email · http://duncan.tw
TO:亞希子
哈哈~希望我能幸運獲得大賞~
其實網路上跟現實的世界一樣的真實,
這一陣子我周遭的好友都遇上類似的白目事件,
我才有感而發,
希望這類事件不會在我這邊再次發生啊!

TO:漂浮空間
網路上的牽扯,
真的是很恐怖啊!
尤其我最近捲進了一個事件中,
讓我感到相當困擾,
如果這世界能單純一點就好了~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05-12-08 @ 21:37
回應來自: 一群看不見臉的罪犯 [訪問者]
當先生,很感謝你提供這樣的資訊給網路上的朋友,而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你,如果遇到這樣的狀況,是在yahoo交友網站之下,而別人子虛烏有、胡言亂語的罵人,我該如何蒐證,或者該如何報案檢舉他?
p.s:先前有mail給奇摩管理中心,只是他們不是很負責的回說,他們不管理這方面的事...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05-12-09 @ 11:07
回應來自: duncan [成員] Email · http://duncan.tw
有關胡言亂語說話的部分,其實不是很好處理哩!原因在於法律上規定: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因為網路上大家都是採用匿名,所以很難舉證說胡言亂語的部分是在毀損我們的名譽。例如有個人到我的一個網路空間裡罵我是笨蛋,基本上那無法控告他誹謗。但如果到我的Blog的話就不太一樣,因為基本上我是用真實的身份在寫個人的Blog,所以我可以舉證他毀損我的名譽。一樣是罵笨蛋,差別卻很大。不過通常只罵笨蛋還是很難去控告對方的。

如果對方攻擊的狀況太過離譜,你可以跟奇摩交友的網管人員反應,如果對方不受理,你就告訴他你想報案請網路警察處理,請他們提供管理人員的聯繫資料方便你報案,之後警察先生會直接找他們聯繫。其實網管人員也都很怕處理這一類的事件,包含警察伯伯在內,所以若真的受不了這些攻擊,就只好報案處理,不過這都是很不得已的方法。

遇到網路小白的事件,有些時候要利用一些法律常識跟網路的知識來勸導對方,往往勸導的意味遠超過於透過法律來處理。如何讓對方知道「你已經開始蒐證,他若是持續發言就等於是掉入你的陷阱」,這才是阻止對方一直攻擊的方式。當然若這真的無效了,就只好透過法律,或是我們換個帳號再重新出發了。

希望以上的資訊對你有幫助~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05-12-12 @ 22:05
回應來自: 智邦生活館網摘頻道編輯 [訪問者] · http://digest.url.com.tw/amarylliss
部落格版主:

您好!我是智邦生活館的編輯。智邦生活館首頁改版新推出編輯推薦-網摘精選單元。在網路上四處為網友們精挑細選好文章。今日拜讀此篇文章,欣賞其中的筆調和觀點,將其選為 2005年12月9日艾瑪美食生活頻道的網摘 (http://digest.url.com.tw/amarylliss/),與網友們分享。我們推薦如果造成你的不便,煩請回信告知。如需好文貼紙,請至 http://digest.url.com.tw/amarylliss/2005/10/post_259.php 謝謝您!


敬祝 平安

智邦生活館網摘頻道編輯 敬啟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05-12-14 @ 00:15
回應來自: 亞慈 [訪問者] · http://blog.xuite.net/tsai17231142/1
請問我要如何處理我的問題,公然污辱
mSN我不知要如何提出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06-10-10 @ 18:45
回應來自: duncan [成員] Email · http://duncan.tw
我看了一下你的狀況,
跟我上面第五則的留言應該很像。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在網路上造口業的人,看看笑笑就好了~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06-10-11 @ 12:57
回應來自: 亞慈 [訪問者] · http://blog.xuite.net/tsai17231142/1
你好事情沒你想的簡單,他們是四處放言才會導致我華嚴世界數量增加,有一篇文章我暗藏了,因為對方我認識公然指名道姓在網路上攻擊,牽及到佛門淨空老師父所以我沒把那篇文章公開,導火線是那一篇哭泣大地是散播謠言的人,可是我找不到他攻擊文章放哪我把它移轉過來你看能否找到蛛絲馬跡,警方我有報案
香港也有,牽及到佛門不能不過問此事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06-10-11 @ 22:36
回應來自: 亞慈 [訪問者] · http://blog.xuite.net/tsai17231142/1
就是這個回應,有人幫我查查不到請你幫我,在我的人生裡沒有污點的,對方是先到我的網罵人,去年我忍下來了今年太過大了,我關網是不是讓他們更得意日後仍用同樣手段去對付別人
是我們不慈悲害人反而是我們過失呢?他們很喜歡玩這種遊戲,另ㄧ個女孩比我厲害三字經都出來,我沒這本事

另外我請教msn難道沒有辦法跟他們聯絡嗎?
電話電郵都沒有,你知道台灣哪兒可以申訴

我發覺你黃色的字都沒有辦法進入




明日香罪行已上傳海外華人網站用作教學之用.
明日香罪行已上傳海外華人網站用作教學之用.
滿地可網友sing哥已翻譯法文在說法語地區傳閱.
並聯上台灣網上媒體,有關盜用靜空法師名義弘揚佛法相談法律意見.
明日香的身份揭穿,己廣大在網上流傳.....
稍後其罪行在You Tube出現,
有興趣者可自做片段上載該網頁..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06-10-11 @ 22:47
回應來自: duncan [成員] Email · http://duncan.tw
如果真的要採取法律途徑的話,你可以從Google上搜尋「刑事警察局」,進了警局的中文頁面之後,會看到檢舉信箱的連結,從這邊可以進行網路報案的動作,但報案完之後,還是得到當地的警局進行報案筆錄製作並領取三聯單。進入法律程序之後,可以由警察單位進行IP追蹤,如果對方也在台灣,應該很快就可以查詢到對象了。

對於網路攻訐的事件,真的是層出不窮。有時候我也很難理解為什麼就是有人會造謠生事,要不然就是有人吃飽閒閒,就喜歡在網路上開戰之類的。如果我遇上這種人身攻擊的事件,或是直接抨擊我的信仰或理念,我應該也會非常不爽吧!不過這種事真的是遇到了躲不掉,就好像是遇上恐怖份子,你也拿他沒輒,除非我們也成為恐怖份子,大家相互報復之類的~這都會讓我想到前陣子以色列跟黎巴嫩雙方交火的事。

我想說的是,對於不實的指控,其實不管我們在不在意,它都還是存在。佛法裡告訴了我們很多該捨棄的,而這些不是事實的東西,其實也不必扛在我們身上。

當然如你所說的,我不了解整個過程。我只是想到大家既然都有相同的信仰,這些東西不如就直接捨棄。以上,是誠摯的建議,希望你別太介意,同時這個話題也到這邊告一段落,如果有任何的問題,我想還是直接諮詢刑事大隊會比較清楚些~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06-10-11 @ 23:49
回應來自: 依依 [訪問者] Email
我想要問說..如果對方在我的無名網志留言
而且罵的很難聽...更何況汙辱到我的家人
但是由於這是第一次碰到這種情況
我很想知道對方是誰 我也不想把事情給鬧大 只想知道這是誰做的
但是我不知道該如何做 請可以幫助我嗎??
無名網志留言的話..應該都會有IP的位址!
但是...我怎麼看都沒有..該去哪邊找??
這件事情發生於07-06-19凌晨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07-06-19 @ 15:48
回應來自: duncan [成員] Email · http://duncan.tw
網路紛爭這一件事其實很煩,它總是會三不五時出現,考驗一下彼此的EQ。
我不太知道無名的系統,不過你可以將這問題反應給系統管理者,請他們協助處理。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07-06-20 @ 23:21
回應來自: 飄 [訪問者] Email
您好:
最近被人控告公然侮辱罪,詳細情形如下,請告知我是否構成犯罪?
我是巴哈姆特討論區的某版副版主
版規規定:
※文章內容有明顯意味筆戰、引射他人之言詞,給予倒扣刪文。
※發表BUG性質,外掛文章、連結者,將水桶30日。
某位板友發表:...看過唯一最像純手動的一次...
最〝像〞純手動的一次
像的意思:
1、人物的圖畫或雕塑
2、如同、相似
資料來源:http://140.111.34.46/cgi-bin/jdict/GetContent.cgi?DocNum=28092&GraphicWord=&QueryString=像
所以此句話意思是
1、最人物的圖畫純手動的一次(文句不通順,故非此意)
2、最相似純手動的一次(此句反過來說,其意為:非純手動,有明顯影射他人為外掛的言詞)
依版規:※文章內容有明顯意味筆戰、引射他人之言詞,給予倒扣刪文。
我刪文的理由:請勿隨意指責別人為外掛。
之後這位版友因心生不滿,像我詢問刪文原因
以上是我的回覆內容,當中〝並無辱罵對方的言詞〞
今天版友回信告知:
反正不想跟你說那麼多了啦,浪費時間而已你刪文原因改不改那是你的自由,你亂刪文跟公然侮辱部分巴哈裡面是沒有違法沒錯因為你是副版可以隨便刪文或亂寫刪文原因沒錯,不過我已經把這個事件包含你刪除文章原因拍照存證列印資料弄好報去我家當地警察局了,就算你現在改刪文原因也來不及了資料都送出去了,如果你還是覺得你自己是對的你就自己慢慢活在你自己世界吧,有空自己去看奇摩知識公然侮辱會怎樣吧,頂多我打贏,你罰3000-5000左右吧,抱歉我拿到紅單了就是所謂報案三聯單,要去銷案的機會不大自己好自為之,如果最近你在亂刪文亂寫原因我也都無所謂了,多增加一些證據跟佐證而已。
請問我有構成公然侮辱罪嗎?
他嚴重擾亂我生活情緒
請問有任何法條,可以約束他的行為嗎
謝謝您的解答。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08-06-11 @ 18:17
回應來自: 乘著夏日微風 [訪問者] Email
請問~我也遇到類似情況
但我去報案警察卻說我要調出無名確定我是本人的資料
那我該怎麼辦?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08-06-11 @ 20:21
回應來自: duncan [成員] Email · http://duncan.tw
我不是律師,所以沒辦法明確說明這是不是公然侮辱罪。不過就我所知,上面所描述的,並不構成這個罪名。

另外要調出無名資料的話,必須跟無名小站的站方聯繫。你可以說明原因,請站方提出佐證。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08-06-12 @ 07:27
回應來自: 阿保 [訪問者] Email
當先生您好:
想請問如果他人將我無名小站個人照片亂修改塗鴉後並PO至他個人網誌供人瀏覽
(是否已構成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
且並有文字敘述侮辱我本人之嫌(他雖未指名道姓,但有我本人服務公司名稱
及職位名稱)是否已構成公然侮辱罪?
以上敘述除了這兩項刑責外,還有其他刑責嗎?
以及除了搜證尋求法律途徑外,我還可以尋求何種協助嗎?
感恩您的回答。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08-09-20 @ 14:43
回應來自: duncan [成員] Email · http://duncan.tw
看起來似乎可以證明是你本人,也許你可以透過網路報案,處理這個紛爭。不過我不是律師,建議你可以先徵詢一下律師的意見。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08-09-23 @ 23:27
回應來自: 黑妞 [訪問者] Email
你好我有些疑問想問從去年就有這問題存這位罵我的人是我的同ㄉ同學
在以下是我被辱罵得內容
你老母不要你可憐又可悲的醜女自不量力告訴你:沒有那個屁股就不要吃那個瀉藥
到時候死ㄉ是你自己是又怎樣不是不報是時候未到報在你身上ㄇ
哈哈哈沒有那ㄍ能力就不要叫那ㄇ多人丟臉唷!丟你老母ㄉ老臉唷!!
ㄏㄞˋ口連真口連乞丐阿!吶地上有錢阿去撿阿!真不要臉
工作真辛苦阿!哪像我們都是有錢人不用做的要死要活就錢多多
我也甘願都換成零錢丟死你阿!臭乞丐當我是在普渡眾生好ㄌ
可憐你們阿!臭乞丐雜種死破麻
每天看到那ㄍ黑嚕嚕項菲律賓來ㄉ台傭真想賞他兩巴掌長ㄉ那ㄇ醜燙那什ㄇ頭
別人會以為瑪莉雅你家電線走火爆炸七月半還沒到請不要出來嚇人好ㄇ
再說ㄉ就是你
陳XX
xx婷給你ㄍ有頭有尾普渡記得去阿

請問這樣告他是否能成功
我的本名是陳夢婷
他都說出一半的名子了
我有網路報案了
那接下來我該做什麼!
可否教我一下
這是我第一次發生這總是
而我忍耐1年多了
今天他又在發表文章罵我
才會報案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09-03-04 @ 13:26
回應來自: 黑妞 [訪問者] Email
你好我看了你的來信,很開心你能幫助我
不我有一點我還是太了解
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這個部分要看是否在公眾的地方毀謗你,以及其他看到這些內容的人,知不知道他所影射的就是你!
他沒有把全名打出來,但卻打了一半,而那個無名有同班同學會去看
那是否就能夠成毀謗呢?
網路報案後市警局會煮到打電話請我們去報案嗎?
去報案需不需要準備那些他罵我的文章資料了!
抱歉~又麻煩你ㄌ!!
也謝謝你!!

那無名讓同班同學看到了也都知道他是在罵我
在班上他也常這麼罵,只是沒說明子也沒說是誰但很多人都知道他是在罵我
請問這樣能夠成毀謗嗎??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09-03-04 @ 17:39
回應來自: duncan [成員] Email · http://duncan.tw
建議你先報案,然後到警局製作筆錄。之後案子應該會轉到地檢署,就會開始進入法律程序了。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09-03-09 @ 08:35
回應來自: 豚豚 [訪問者] Email
請問..
由於因MSN常被盜帳..所以請朋友每天幫忙登入MSN...
有一天..一個認識十多年的學長.....
使用對話方式對談.....
因不知使用者不是我本人....
先是罵我白痴、及說什麼我是沒男人愛才去愛女人的話之類的..
而後...我朋友表明身份.....
他又辱罵我朋友沒知識沒水準、及醜八怪等字眼...
所有的對話內容.我朋友都有存起來...
這樣他有涉及到公然侮辱及誹謗罪嗎?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09-04-22 @ 11:48
回應來自: duncan [成員] Email · http://duncan.tw
我想在MSN上,應該不構成「公然」侮辱或毀謗哦!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09-04-24 @ 07:34
回應來自: 妮妮 [訪問者] Email
你好 有疑問想請教你
最近剛好離開舊的公司,跳槽到新公司!剛離開舊公司的幾天,舊公司的主管打電話給我,一開始我不知道這件事情,所以我並沒有接電話,之後舊公司裡面的同事來問我說,我是否有去客戶的網站說舊公司的不是,我說並無此事!!(確實我也沒有這樣做)!透過朋友詢問才知道,舊公司主管覺得,因為我剛好離職所以認為是我做的!因為已經離職了所以我也不想再去追究,只是在自己的無名抒發這不愉快,但是我並無涉及謾罵的字眼,只覺得自己很委屈,但是他卻來我的無明留言說,"公司裡沒有人這麼壞的人,所以非你莫屬了"請問一下 這樣有構成公然誹謗嗎?謝謝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09-06-13 @ 01:15
回應來自: duncan [成員] Email · http://duncan.tw
我不太能判斷這樣算有,或是沒有。類似的謾罵在網路上經常會發現,如果要訴諸法律得到公道的話,需要耗費許多的精神、時間跟金錢。所以你可以考量一下,要不要進行後續的處理。

雖然我分享了這一篇文章,但並不是法務方面的專業人員,所以其實不太能回答諸多的問題。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09-06-13 @ 09:19
回應來自: 曀夏 [訪問者] Email
我的同學在她的無名好友把我的暱稱打(騙人精,喜歡騙人,小心她)(大家都看得到的),
請問她這樣行為是不是已經公然侮辱呢? 那我該怎麼做?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09-08-02 @ 21:11
回應來自: duncan [成員] Email · http://duncan.tw
請看上面留言裡的回覆~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09-08-02 @ 23:34
回應來自: 迷路者 [訪問者] Email
請問一下,如果對方有威脅的意味在,像是暗示要打人之類的,這樣有構成犯罪嗎?這可以報案嗎?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10-01-28 @ 01:13
回應來自: duncan [成員] Email · http://duncan.tw
這個似乎有點困難耶!不過自己多多小心。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10-01-28 @ 08:02
回應來自: jh [訪問者] Email
請問警局報案一定得本人去嗎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10-02-05 @ 10:10
回應來自: duncan [成員] Email · http://duncan.tw
應該是要本人去吧!
全文連結全文連結 2010-02-05 @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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